(2013)靖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靖西县人民法院(2013)靖执字第6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李x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黄xx,女,19xx年4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县安德镇大乐村大乐屯。被执行人黄xx,女,19xx年4月6日,壮族,农民,住靖西县安德镇安德街西巷。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6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县安德镇安德街西巷。被执行人xx,女,19xx年6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县安德镇安德街西巷。被执行人李xx,女,19xx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县安德镇安德街西巷。黄xx依据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申请执行黄xx、李xx、彭x、李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个被执行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都有问题,生活困难,仅靠政府的低保来维持,而其建房是依靠政府的危房改造项目解决。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靖民一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农堂文审判员 黄月娟审判员 李建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