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香连与胡平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香连;胡平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91号申请执行人胡香连。被执行人胡平顺。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此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9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