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蠡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