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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蠡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637号原告刘某,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建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