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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裕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恒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恒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裕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恒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6397.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