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1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学庆与被告王明芹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1487号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谷 堃审 判 员 冯祥敏人民陪审员 王学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