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香玉申请执行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香玉;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李香玉。被执行人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香玉申请执行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