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周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