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833号原告:王某,男,193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马峰,亳州市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某乙,女,1965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德才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雪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