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商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晨与东海县通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王琳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晨;东海县通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王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549号原告刘晨。被告东海县通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镇浦北村浦北小学对面。法定代表人王琳琳,经理。被告王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晨与被告东海县通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王琳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东海县通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王琳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而原告刘晨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公告费,故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