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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公佐东与白秀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佐东,白秀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公佐东,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被告:白秀艳,女,48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佐东与被告白秀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佐东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佐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文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