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公佐东与白秀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佐东,白秀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326号原告:公佐东,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被告:白秀艳,女,48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公佐东与被告白秀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佐东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佐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文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