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世强等5人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世强,雷海柳,雷泽富,向清华,戴凤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雷世强,男。申请执行人雷海柳,女。申请执行人雷泽富,男。申请执行人向清华,男。申请人戴凤芝,女。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覃思华,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雷世强等5人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峨法执字第42号]一案中,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人民币5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支付申请人55000元。为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雷世强等5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经全部兑现,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河市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应承担偿还55000元该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恒林审判员 王细忠审判员 韦 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 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