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赵洪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新,赵洪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新。被执行人赵洪经。本院在执行刘建新与被执行人赵洪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文广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商海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