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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仲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徐胜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胜东,陕西茶马遗风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徐胜东。被执行人陕西茶马遗风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转盘23号。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徐胜东与陕西茶马遗风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杭仲裁字第476号裁觉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茶马遗风餐饮��化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胜东向本院申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78744元。本院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陕西茶马遗风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茶马遗风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陕西茶马遗风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0.08元并依法冻结,且申请执行人徐胜东已领取了该款。现陕西茶马遗风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胜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陕西茶马遗风餐饮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执仲字第001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终结。申请执行人徐胜东就尚未实现的776383.92元,如果被执行人陕西茶马遗风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