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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民一初字第1094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真亮,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居民。原告周某为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真亮、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起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奉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起诉时原告已怀孕3个月12天。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致婚后毫无共同语言,性格也不合。2013年6月14日开始,被告要求与原告协商离婚,原告为了已怀孕的孩子不同意离婚,2013年6月20日18:59分被告发短信:“我们绝对不可能好了,来也好,不来也好,明天早上九点民政局见。”××××年××月××日被告短信告诉原告:“所有的鞋子、化妆品、结婚照我都扔了,真可惜了,最后一点,就算你把孩子生下来又能怎么样,我是绝对不会和你过下去的,无可挽回了”,等等信息,均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分割共同财产:浙B×××××别克轿车一辆,奉化市体育场路131号3幢3单元103室的房产。被告胡某未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关于原告提出的财产分割协议,当时签协议是被告自愿的,但是为了哄好原告,要求原告跟其回家,并不是为了离婚才签的协议。原告周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1.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2.手机信息记录17条,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认为手机信息确系其本人所发,但只是因为一些矛盾,其发了过分的话,想使原告回心转意,却用错了方式,而不是对原告没有感情了。本院对该手机信息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仅凭该手机信息记录无法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事实。3.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定浙B×××××别克轿车一辆,奉化市体育场路131号3幢3单元103室的房产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被告对此没有异议,协议上的名字确系其本人所签,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被告胡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任何证据。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于2008年3月在同一公司上班时相识,自由恋爱两年后于××××年××月××日在奉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原告周某已怀孕四个月左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为了一些琐事时有争吵。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应视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斟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以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空间之标准衡量。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二年后登记结婚,有相当良好的婚姻基础,并且在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虽因琐事时有矛盾,但只要双方能正确对待、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能够得到改善,且原告现又有孕在身,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洁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