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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二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12

案件名称

海南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508号原告海南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四海,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南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南中豪威尔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告住所地澄迈县老城镇老城居委会龙凤新村龙腾路XX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澄迈县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梁明明人民陪审员  黄邓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筱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