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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与陈祖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陈祖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木湖村。法定代表人管昌明,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思竹,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祖建,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祖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2)沙法民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重庆华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繁树审判员  申和平审判员  晏 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耀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