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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仓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与张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张政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代表人杨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海风、郑振锋,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政平,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诉被告张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