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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斯佳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斯佳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447号原告:宁波斯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桥三路180号法定代表人:余丽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纪先,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法定代表人:余仲益,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斯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诺普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