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傅粒沙、康阿仁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骆竹珍,傅粒沙,康阿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申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骆竹珍。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傅粒沙。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康阿仁。再审申请人骆竹珍因与被申请人傅粒沙及康阿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杭萧商初字第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骆竹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严 樱审判员 邬新利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啸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