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书海与被告刘启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海,刘启(起)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刘书海。被告刘启(起)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海与被告刘启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海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书海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书海负担。审判员 李秀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学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