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昌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XX兆与邱云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兆,邱云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608号原告XX兆。被告邱云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XX兆与被告邱云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