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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法行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隆长珍与丰都县许明寺镇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长珍,丰都县许明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丰法行初字第00045号原告隆长珍,女,193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湛瑛渝,男,重庆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许明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超,男,镇长。原告隆长珍因要求被告丰都县许明寺镇人民政府履行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法定职责,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隆长珍以被告主体资格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隆长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长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隆长珍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荣代理审判员  任 巍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昌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