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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安民与被告常晓青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安民;常晓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136号原告刘安民。委托代理人宋捷,系咸阳市秦都区西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晓青。委托代理人刘春晓,系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7月登记结婚,于1992年4月生一子取名刘震,2005年5月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后在儿子强烈下于2010年6月24日复婚。2011年年初,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0000元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于2011年2月向泾阳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贷款200000元,转账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履行承诺,并多次向原告各级主管单位匿名举报原告有生活作风问题,致使原告被撤职、记过。2011年2月原、被告分居至今。综上,原、被告双方确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2、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安民与被告常晓青离婚。二、原告刘安民一次性支付婚生子刘震生活费30000元整。三、从现在起刘震的学习、就业、结婚由原告刘安民负责。四、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安民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