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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四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马克香诉韩天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香,韩天津,苗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280号原告马克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学军,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天津,男,汉族被告苗曙光,男,汉族原告马克香诉被告韩天津、苗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克香的委托代理人刘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天津、苗曙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30日,被告韩天津由被告苗曙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112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12月30日,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应按每天1%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韩天津偿还借款112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苗曙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款合同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韩天津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苗曙光为被告韩天津向原告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对借款数额、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证据2、借据1份,拟证明被告韩天津向原告借款11200元。被告韩天津、苗曙光均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清晰完整,形式要件具备,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7月30日,原告马克香作为甲方出借方,被告韩天津作为乙方借款方,被告苗曙光作为丙方保证方三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韩天津由被告苗曙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向原告马克香借款112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12月30日,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违约责任为如被告韩天津不能按期清偿借款,则每天按借款总数1%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韩天津给原告马克香出具借据1份,该借据的内容为:“今借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贰佰元整(小写)¥11200.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人韩天津担保人苗曙光2011年7月30日”。被告韩天津在该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名,被告苗曙光在该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名。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韩天津偿还借款112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被告苗曙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韩天津向原告马克香借款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韩天津给原告马克香出具的借据可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偏高,现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借款逾期利息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苗曙光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韩天津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苗曙光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韩天津、苗曙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天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克香借款112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苗曙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韩天津、苗曙光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二被告将负担的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附判决书所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