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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13日生。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私下已调解和好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有利于社会和谐,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宏伟审 判 员  武文明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