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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许世龙与崔泽武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龙,崔泽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917号原告许世龙。被告崔泽武。本院受理原告徐世龙诉被告崔泽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被告崔泽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不在郑州市二七区,本案应由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提交的身份证(有效期2005.12.14-2025.12.14)、户口薄(1998年10月2日签发)及居住证明均显示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巩义市杜甫办事处外沟冢子岭,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二七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崔泽武住所地在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宇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