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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纯平与被告李秀琼、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纯平,李秀琼,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944号原告何纯平,男。被告李秀琼,女。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纯平诉被告李秀琼、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8月19日原告何纯平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纯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何纯平承担。审判员 袁    颖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怡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