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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二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广西╳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X公司,刘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鹿民二初字第528号原告广西X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委托代理人谭X。被告刘X。原告广西X公司诉被告刘X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韦X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X担任记录。原告广西X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民则》第八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X给付原告广西X公司位于鹿寨县X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497.80元(从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X负担。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韦X二〇一三年八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唐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