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一初字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01249号原告:薛某某,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治,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由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暂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已向本院提供身份证证明及暂住地暂住证,该证明均证明被告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甫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军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