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初字第37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姚嘉鑫与寿光华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英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嘉鑫,寿光华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英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初字第3752-1号原告姚嘉鑫。被告寿光华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英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嘉鑫诉被告寿光华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英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告银行帐户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10000元及第三人许学峰所有的寿国用(2001)字第(09)1278号房产一处、第三人何树霞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寿光华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英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