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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宋某,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秀娥(宋某之母),女,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张秀娥张健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2007年3月12日,原、被告举行婚礼,2009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原、被告均系残疾人,被告尚能干力所能及的事,但被告不愿意干活。原告多年来未生育被告积有怨气,现原告在外打工一年半,双方未共同生活。故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双方均系残疾人。2012年春节原告与婆婆发生吵架出走,在外打工。原告现以两人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不关心和照顾她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陪嫁物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致调解无法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民事起诉状和结婚证在卷可鉴。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双方均有残疾理应珍惜其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理解,相互关心照顾,原告不能以与被告之母发生吵闹就离家出走。原告主张离婚,但缺乏相关证据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证明收入,不予认定;营养费因无医嘱,不予认定。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宋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漪审判员  龙华审判员  王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