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艳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彦伟(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