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49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被告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愿与被告案外协商解决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审 判 员 王西江人民陪审员 吴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