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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龙泉驿华油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驿华油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华油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华油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华油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天然气费202767.4元及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253元、保全费202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诉讼中对被执行人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保全查封的财产待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华油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华油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财产处置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华油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天然气费20276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253元、保全费2020元。被执行人成都洗悦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华油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费20276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253元、保全费202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华油兴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运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