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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二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选亮与陈康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选亮,陈康来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209号原告:李选亮,男,1954年2月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陈康来,男,汉族,住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选亮诉被告陈康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选亮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选亮负担。审判长  张太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