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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居华与郑小龙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874号本院于2013年8月18日对原告孙居华诉被告郑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四页第二段第二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赔偿原告郑小龙医疗费97166.13元”补正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孙居华医疗费97166.13元”。审 判 长  曲 杰审 判 员  毕英清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