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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孟丽霞,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关某某,男,197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李冠军,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西路249号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李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