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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陈文荣与高宏新、周玲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荣,高宏新,周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荣,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乡史圩村倪圩27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高宏新,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方沟村西北园156号,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周玲玲,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方沟村西北园156号,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陈文荣诉被执行人高宏新、周玲玲民间借贷纠纷,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55000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宏新、周玲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高宏新、周玲玲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1)淮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树兵审判员  万功培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