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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1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继侠,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继侠(霞)。被执行人张义。香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继侠(霞)、张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香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继侠(霞)、张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杨伯承和张继侠(霞)为合法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杨伯承名下的银行存款为其与张继侠(霞)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继侠(霞)及其夫杨伯承名下的银行存款5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迎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