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广西丰泽矿业有限公司与杜军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丰泽矿业有限公司,杜军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广西丰泽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国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覃伟进,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军。委托代理人何伟华,广西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丰泽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广西丰泽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罗立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艳兵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