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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执恢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杨银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生,彭建华、郑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执恢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杨银生。被执行人彭建华、郑春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彭建华、郑春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浩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道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