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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968号原告孙某甲,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甲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海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