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968号原告孙某甲,农民。被告孙某乙,农民。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甲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海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