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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时合喜申请执行赵秀芬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合喜,赵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时合喜,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秀芬,女,汉族,1954年9月15日出生。担保人杨美霞,住本市翠园小区。被执行人赵秀芬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秀芬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秀芬价值7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担保人杨美霞位于本市翠园小区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商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