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王柏松与李春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松,李春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741号原告王柏松(120225196311045736),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李春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松诉被告李春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柏松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艳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