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黄某生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生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生,男,1994年2月1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陆丰市东海镇,现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3)第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生,于2011年4月间,在本市东海镇烈士陵园地方,以人民币4700元的价格,向一外省人购买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一个弹夹、五发子弹,藏放在身上。2011年9月26日晚上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生与林某一起到本市东海镇油车村石壁路36号张某2的家,向张某2的儿子张某3讨要欠款,与在场的张某3的母舅颜某2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生拿出随身携带的仿“六四”式手枪威吓颜某2,颜某2要夺其手枪,被告人黄某生便朝地板连续开了五枪,后被颜某2制服。随后赶到现场的张某远向颜某2要回被告人黄某生被夺的手枪,之后,被告人黄某生与张某远、林某等人逃离现场。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生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晚上7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生与朋友林某一起到张某3位于本市东海镇油车村石壁路36号的家,向张某3催讨欠款时,与在场的张某3母舅颜某2发生争吵。被告人黄某生便拿出随身携带的仿“六四”式手枪对颜某2进行威吓,颜某2见状上前将被告人黄某生持枪的手腕按住。被告人黄某生朝地板连开五枪,致张某1的脚趾被击伤,尔后,颜某2将被告人黄某生制服,并夺下该枪支。接着张某远赶到现场,向颜某2要回被告人黄某生被夺的手枪后,与被告人黄某生及林某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生将上述枪支委托其父亲上交公安机关。经鉴定:扣押的枪状物是一支仿制“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北堤派出所接颜某1的报案后,决定对黄某生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北堤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3日上午10时许,北堤派出所接群众的举报后,在本市东海镇人民路水产局宿舍楼303号将在逃人员黄某生抓获归案。3、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对位于本市东海镇石壁路36号张某2家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该住宅东面是一片居民区,西面是红星商场,南面是黄某2的手机店,北面是黄某媒家,中心现场位于张某2家的二楼,在二楼客厅门口的右边地面上留有二枚弹壳,在客厅大门的门框留有一弹孔1×1.2cm,在客厅距大门1米处的地面上留有二处弹痕,在客厅大门内左边的地面上也留有二枚弹壳,在客厅中间的地面上还有一弹头碎片。余未发现其他可疑痕迹。并制作现场方位示意图二张,照片一套。4、汕尾市公安局(汕)公(司)鉴(痕)字[2011]067号《痕迹检验报告》,鉴定结果:犯罪嫌疑人黄某生的父亲黄某1上交的枪状物是一支仿制“六四”式手枪,具备枪支性能。5、张某3的《借条》,证实:2011年8月21日,张某3向张某远借款人民币2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1年9月21日。6、证人林某的证言:我于2012年9月份被公安机关抓获送汕尾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戒毒,狱友给我起外号叫“猪八戒”。我不认识黄某生。7、证人颜某1的证言:2011年9月25日下午,广生和一个叫“猪八戒”的男子来我家向我儿子张某3催讨欠款25000元,因我联系不到张某3,我说待我找到张某3后联系他,尔后,广生留下其电话号码(159××××3657)。9月26日下午,我告诉广生我已找到张某3。广生便和“猪八戒”到我家说“今天必须还”,广生说张某3的欠条写给谁的其不清楚,但张某3说是欠张某远的钱,我从张某3得到张某远的手机号码(139××××5125)后,打电话给张某远,并约张某远到我弟颜某墙的家谈。张某远说张某3有写欠条给他,我问张某远可否过两天再凑钱还他,张某远和另一男子均说不行,我说将我家的小汽车抵在张某远,待我有钱再赎回来,张某远又说不行。尔后,我与张某远约定第二天联系。我回家途中,家人打电话说傍晚来的那二名男子又来我家,当我回到我家二楼客厅门口时,我家人说广生开了四、五枪,我女儿某格被枪击伤了脚掌,我哥伟某按住广生手腕及手枪,“猪八戒”用手机在通话。没一会,张某远带着二十名男子冲上我家二楼,他们见人就打,“猪八戒”拿起凳子砸我家翁的手臂,我弟伟溪的头部也被凳子砸中流血,我说不要时,张某远将我推倒在地,跟张某远来的一名男子拿一支手枪状物指着我说“要打死你”。伟某按着的广生被他们强行拉走,张某远叫伟某把枪拿出来,伟某说“你能负责吗”,张某远说能负责,伟某才将枪交给张某远。尔后张某远叫人离开我家。我和家翁张锦清、女儿张某1、我哥伟某、我弟伟溪均被打伤。经照片辨认:指认2号照片就是林某,外号叫“猪八戒”;7号照片是黄某生;,12号照片是张某远。8、证人张某1的证言:2011年9月26日晚上7时30分左右,我母舅颜某2、颜某溪在我家二楼客厅与我父亲张某2、我姐张某4坐时,黄某生与林某又来我家催我弟张某3还钱,因他们在当天下午5时许来讨钱时,我妈跟他们说慢二天还,他们叫我们跟张某远商量。我叫他们慢慢说,尔后,我便去洗碗,没一会,他们说被我舅打,我走出客厅时,黄某生拿一个茶杯砸颜某2,接着从右后腰拿出一支手枪。颜某2见状并抓住黄某生的手腕及手枪,将枪推向无人的方向。这时枪响了,连续开了五、六枪,其中一枪击中我右脚掌小指、一枪击中我右脚掌拇指。林某过去殴打颜某2,颜某溪见状去劝林某。当颜某2将黄某生制服按住时,又有二十名男子冲上来对张锦清(我爷爷)和颜某溪进行殴打。接着张某远叫颜某2把枪交出来,另一名男子拿一支手枪对着颜某2的身体说不然就开枪打死颜某2,颜某2就把枪交给张某远。尔后,我被送医院治疗。经照片辨认:指认3号照片是开枪的男子黄某生,6号照片是颜某2交给其手枪的张某远,10号照片是犯罪嫌疑人林某。9、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1年9月26日晚上7时45分许,黄某生和林某来我家催讨我儿子张某3向张某远的借款。当时我和妻舅颜某2、颜某溪、女儿张某1在二楼客厅,我说我妻子已经去跟张某远谈了过两天就还颜某2在与黄某生争论时,黄某生从腰间抽出枪支,颜某2用手按住黄某生持枪的手腕,黄某生就开枪,子弹打在地板上。张某1走过来时,脚趾被枪打伤,颜某2把黄某生的手枪抢过,这时张某远等人冲上来,叫颜某2把枪拿还他们,颜某2就把枪拿给张某远。林某还拿椅砸颜某溪、颜某2和张锦清(我父亲)。尔后,张某远就同那些人走下楼,我跟着下楼时,那些人还骂我。经照片辨认:指认2号照片是犯罪嫌疑人黄某生,7号照片是犯罪嫌疑人林某,10号照片是犯罪嫌疑人张某远。10、证人张某3的证言:2011年9月26日晚上7时30分左右,我舅过来我家坐,约过十分钟后,因为我欠张某远、黄某生的钱,黄某生、林某到我家讨钱时与我家人吵架,接着响了三、四声枪声,开枪的是黄某生。我快速从房间走到大厅保护我舅,我舅抢过黄某生的枪。一会儿,张某远来到我家处理事情,尔后,警察就赶到。经照片辨认:指认3号照片是犯罪嫌疑人黄某生,4号照片是犯罪嫌疑人张某远,11号照片是犯罪嫌疑人林某。11、证人颜某2的证言:2011年9月26日晚上7时许,因我外甥欠人家的钱,有人曾到我妹颜某1家讨钱,我和胞弟颜某溪商量帮忙解决。我们到颜某1家刚坐一会,黄某生和林某来到颜某1家二楼客厅。我与黄某生争论时,黄某生打了电话之后就拿出一支手枪,我见状抓住黄某生持枪的手腕和手枪,黄某生就开了几枪。接着,我将黄某生制服并抢过其枪时,被黄某生踢中腹部和背部。这时,张某远带几名男子上来,颜某1去拦张某远时被张某远推倒在地。张某远见我持着抢来的枪,就说枪拿来,跟张某远一起的其中一名男子拿出枪顶住我的腹部。我对张某远说“枪给你可以,一切责任和后果你要负责”,张某远说“可以”。我就把枪交给张某远,在我交枪给张某远时还被其他人殴打,我弟颜某溪和我妹颜某1的家人也被殴打。黄某生在逃脱时说“我要炸你的铺”,尔后其他人也跟着逃走了。张某1被枪击伤右脚掌,我和颜某溪、颜某1及其公婆均被打伤。经照片辨认:指认3号照片是其交给他手枪的张某远;6号照片(林某)是外号叫“猪八戒”的人,10号照片就是开枪的黄某生。12、证人黄某2的证言:2011年9月26日晚上7时多的时候,我在自己开的手机店做生意,看到二个年轻人开一辆摩托车停在石壁路36号门前,这二个年轻人进到36号里面没多久,我就听到从该户人家传出争吵声,随即听到三、四声枪响和铁锅、凳子被砸的声音,过了十多分钟后,又有二个年轻人骑一辆摩托车到这护人家,上楼一会儿后就下来了,并把先来的那二个年轻人拉走。13、证人黄某1的证言:2011年9月28日下午3时许,我儿子黄某生回家时拿出一把手枪放在沙发条椅上,说他在前两天跟人家打架时开了枪,委托我把枪上交给北堤派出所。尔后黄某生匆忙离开家,现我把这支枪上交给派出所。14、证人张某4的证言:2011年9月26日晚上7时许,我母舅颜某2、颜某溪在我家二楼客厅与我父亲张某2坐时,广生和一个外号叫“猪八戒”的男子到我家二楼客厅,我便带小孩进房间。我听有人说“我不是六驿人也不怕你”就走出客厅,见广生拿出一支手枪,我母舅伟某马上抓住广生的手腕和枪支。这时,枪就响了,广生连续开了四、五枪,张某1刚好走到客厅,右脚掌被枪击伤。然后,我就进房间打电话报警。当我回到客厅时,又有其他男子冲上我来,其中一人将我母亲推倒在地。经照片辨认:指认4号照片是犯罪嫌疑人黄某生,11号照片(林某)是犯罪嫌疑人“猪八戒”,7号照片是犯罪嫌疑人张某远。15、被告人黄某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张某3因要做生意向我借款,我便向朋友张某远拿人民币20000元借给张某3,张某3没有按约定的时间还我。2011年9月下旬的一天,我叫朋友林某(外号叫猪八戒)骑摩托车载我到张某3家讨钱。因张某3不在家,其母亲说让她问清楚情况后再给我电话,我把电话号码给了她后就走了。第二天晚上7时许,张某3的母亲说联系到张某3,叫我过去。我和林某驾乘摩托车到振何家,上了二楼后,见振何及其家人七、八人在场,但没有见到振何母亲。当时,振何的一个亲人语气很凶地说他也是六驿人为什么不认识我,张某3的父亲上前揪住我胸部衣襟,我怕被殴打就从裤腰处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并推子弹夹上膛。接着那自称六驿人的男子上前抓住我的手要抢我的手枪,我便握住手枪不放,刚好我的枪走火,我怕他们抢我的手枪来对付我,就对着地面连续击发,直到没子弹,我共开了四枪,然后我的手枪被那名自称是六驿人的男子抢走,接着,张某3的家人及亲人对我进行殴打,尔后,那自称是六驿人的男子把手枪还给我。我和林某匆忙逃离时,还见张某3的母亲在其家二楼。弹头是否会伤到人我不清楚。当天使用的手枪是我于2011年4月份以人民币4700元向一个外省人买的,现该枪支已由我父亲上交给北堤派出所。16、汕尾市公安局《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黄某生的出生时间为1994年2月1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竟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庭审时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生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安审 判 员 陈壮雄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