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欧阳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如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月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