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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欧阳某某,女。被告冯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如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月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