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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行审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办苏席村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办苏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未行审字第0102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男。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办苏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办苏席村。法定代表人李广勤,主任。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办苏席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市国土发[2013]第4-1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年8月开始,擅自占用未央区草滩街道苏席村集体土地建设商住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3]第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二、并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93333.3元。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6月6日,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内容,对其未履行的部分,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3]4-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办苏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