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3290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陈某,居民。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