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俊青与鹤壁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青,鹤壁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73号原告胡俊青,男。委托代理人胡月明,男。委托代理人李国如。被告鹤壁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存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静,女。委托代理人马秀阳。被告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怀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青与被告鹤壁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俊青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俊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俊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胡俊青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周勇瑞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