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敏忠与嘉善晋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忠,嘉善晋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422号原告:李敏忠。委托代理人:韩立。被告:嘉善晋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地住:嘉善县干窑镇窑兴路258号一号车间。法定代理人:倪永芳。本院受理原告李敏忠与被告嘉善晋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嘉善晋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认为:原告李敏忠要求撤回与被告嘉善晋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敏忠要求撤回与被告嘉善晋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沈定连审判员 周 焰审判员 洪 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艳 关注公众号“”